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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事业单位备考:故意犯罪的形态

发布:2017-08-21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本期为各位考生带来了2017年湖南事业单位备考:故意犯罪的形态湖南公务员考试网温馨提示考生阅读下文,相信能给考生带来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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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故意犯罪形态一直以来是事业单位考察的重点难点,故意犯罪形态大多数都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因为考察方式相对灵活,所以考生在答题时经常会出现偏差,以下就故意犯罪形态相关知识点进行分析:
  一、近年真题:
  1.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多选)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
  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
  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
  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AC。解析:选项A正确。绑架罪是多环节犯罪,只要实施了绑架行为就构成犯罪既遂。选项B错误。犯罪既遂是以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为标准,不是以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否实现为标准。甲已经抢得半条项链,因而已构成抢夺罪的既遂。选项C正确。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在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他们的共同犯罪就构成未遂。此后,乙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构成既遂,但是此后的既遂与甲没有关系,因而甲仍然构成未遂。选项D错误。盗窃罪如果是以小件物品为目标,只要是行为人将被盗的物品抓在手上、塞进兜里、打进包里,就成立既遂,而不是以行为是否逃脱控制为目标。因此,甲虽未能离开商场,但仍属于盗窃罪的既遂。故本题答案为AC。
  2.甲想杀乙,为此买了刀,并且到乙的住处查看乙每天的出入时间,有一天拿着刀前往乙的住处,结果在路上肚子疼得厉害,于是返回家中,甲的行为属于( )。
  A.犯罪预备 B.犯罪未遂 C.犯罪中止 D.犯罪既遂
  【答案】A。解析:甲在去受害人乙住处的路上,乙尚未处于极大危险中,这只能算是犯罪的准备阶段,尚未到实施阶段,故不是犯罪未遂。另外,甲肚子疼,是意志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属于犯罪预备。故本题答案为A。
  二、.知识点分析:
  公共基础知识
  (一)犯罪既遂
  犯罪既遂是指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的犯罪形态。
  (二)犯罪预备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形态。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要点:1、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2、意志以外原因停止。
  例:甲扬言要杀乙,甲在去往乙家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截获。
  (三)犯罪未遂
  犯罪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为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要点:1、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2、意志以外原因停止。
  3、犯罪未得逞。
  例:甲到乙家之后,甲刚把刀举起来,乙跑了并且甲再也追不回来。
  (四)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要点:1、犯罪过程中。
  2、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例:①甲到乙家之后主动放弃了杀乙的行为。
  ②甲要杀乙但捅成重伤之后甲给120打电话,若120把乙救活即为犯罪中止,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若乙死亡则甲为犯罪既遂。
  三、答题思路:
  1、首先先看有无犯罪结果发生,若有即为犯罪既遂。
  2、若犯罪结果没有发生,看题是因为客观原因没有发生还是因为主观原因没有发生。
  3、若因为主观原因停止即为犯罪中止;若因为客观原因停止再看是否着手,如果没有着手则为犯罪预备;如果着手即为犯罪未遂。
  4、对于处罚原则:有“应当”的即为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有“可以”再看是否有免除处罚,若有“免除”即为犯罪预备;若没有则为犯罪未遂。
  对于故意犯罪形态考察的方式大多数是以案例的形式出现,选项可能会直接给出犯罪的形态也可能会给出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所以考生需要针对于每个犯罪形态理解并且需要记住相应的处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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