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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特岗教师招聘面试程序

发布:2017-06-21 00:00:00    来源:湖南公务员考试网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湖南特岗教师招聘面试程序
  面试对象应遵守面试对象须知
  (一)面试对象应自觉服从考务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面试工作场所的秩序。
  (二)面试对象应在指定的面试当日开考前30分钟(上午7:30,下午14:00)持本人身份证、《面试通知书》进入指定考点候试区,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面试区,且责任自负。面试期间,无关人员(包括面试对象的陪同人员)不得进入面试区。
  (三)面试对象可携带指定的微型课教材、2B铅笔、书写蓝(黑)色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进入面试区,音乐学科面试对象还可携带有关乐器(钢琴由考点学校提供)进入面试区,美术学科面试对象还可携带绘画工具进入面试区。除上述可携带物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面试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如手机、寻呼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送设备等,下同)、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面试区,如有携带,应主动服从考点学校的统一管理,否则,按违规行为处理。
  (四)面试对象应按面试程序进行面试。面试对象在面试各环节中,应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供工作人员查验,按时到达指定考室进行相关面试环节的工作,积极配合各环节工作进度(包括临时调整的工作进度)安排;依据面试工作进程,在面试各环节的规定时间结束时,应服从工作人员或面试专家的指令。
  (五)面试对象在面试各环节中,应遵守以下纪律:
  不得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面试。不准吸烟,不准大声喧哗。不得在警戒区内使用通讯工具、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不得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行为侵害面试专家、工作人员及其他面试对象合法权益。在备试室备课时,应独立进行备课,不得交头接耳、互相商量、讨论。在面试室面试时,不得自报姓名或透露他人姓名。
  (六)在面试室,应按规定程序将《面试通知书》、《面试备课纸》提交面试室工作人员,严禁将《面试通知书》、《面试备课纸》带离面试室。面试结束后,应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离开面试区,不得在警戒区内逗留、议论,不得利用通讯工具或其他方式向其他面试对象传递试题信息。
  (七)如不遵守本《面试对象须知》,有违规行为的,将按照本考务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面试对象在面试各环节中,不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擅自离开面试区、或未按时到达指定考室进行相关面试环节工作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简称“弃考”)。
  面试对象凭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进入考点候试区,按面试程序进行面试。
  面试程序
  (一)面试对象应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指定考点学校,经候试区工作人员查验本人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后,方可进入面试区。
  (二)候试。面试对象进入候试室时,候试室工作人员逐一查验面试对象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向每一位面试对象发放《面试对象须知》,并组织面试对象认真阅读。根据面试工作进程,候试室工作人员对面试对象分学科、分批进行随机分组、排序,生成面试号,并在《面试通知书》和《面试号登记表》上登记面试号。面试号登记后,以学科面试小组为单位,工作人员组织并引导面试对象进入相应备试室。
  (三)备试。每个面试对象面试前备课时量为30分钟。面试对象进入备试室时,备试室工作人员查验面试对象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检查面试对象的自备教材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无误后,向面试对象发放《面试备课纸》。备试室工作人员组织面试对象现场抽取微型课题目,并将面试对象面试号、微型课题目、备课起止时间等信息填入《面试对象备课登记表》,与此同时,面试对象应将微型课题目填写在《面试备课纸》的指定区域。备试室工作人员组织面试对象独自备课,并按批次组织和引导面试对象进入相应面试室。面试对象离开备试室前,备试室工作人员应在面试对象的《面试备课纸》的指定区域签署备试室工作人员本人的姓名,以确认为当次备课所用。
  (四)面试。面试对象进入面试室时,面试室工作人员查验面试对象的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查验后,《面试通知书》由面试室工作人员留存),验证无误后,面试对象方可进行面试。面试开始前,面试对象应将微型课题目书写在黑板上,面试室工作人员将面试对象《面试备课纸》上的微型课题目通知面试专家,并对面试对象书写在黑板上的微型课题目进行核对。面试专家根据面试工作安排对面试对象进行面试,并对每一位面试对象进行评价,填写《面试对象评分记载表》。面试结束后,面试对象应将《面试备课纸》交面试室工作人员,并在工作人员的带领下,离开面试区域;同时,面试室工作人员将面试对象的《面试通知书》、《面试对象评分记载表》、《面试备课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以下简称“面试对象面试材料”)。面试对象在获得面试号后因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弃考的,由面试室工作人员在《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上相应面试对象的“备注”栏填写“违规”或“弃考”。
  (五)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的工作人员和面试专家应根据所在考室情况,如实填写《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在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对象在获得面试号后因违规行为受到违规处理或弃考的,工作人员应将面试对象的违规、弃考情况和处理结果及时通知后续环节相关考室的工作人员。
  (六)每半天面试工作结束后,候试室、备试室、面试室的工作人员应分别按下列要求将有关材料交考点考务办公室:
  1.候试室:《面试号登记表》和《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
  2.备试室:《面试对象备课登记表》和《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
  3.面试室:《面试小组评分登记表》、面试对象面试材料(按面试号的先后顺序整理)和《面试考室情况记载表》。
  (七)面试环节示意图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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