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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湖南公务员考试时事新闻:“HIV”感染被拒录不该成为炒作“噱头”

发布:2016-11-05 00:00:00 字号: | | 我要提问我要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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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次拒录等于否定了我整个的奋斗方向。”2015年 12月,王克(化名)报名参加江西上饶市市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试。虽然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第一,但因在体检环节中查出HIV 抗体阳性,王克被拒录。
  这则新闻瞬间引爆了网络舆论,无论是力挺还是质疑,完全对立的双方似乎都能说上几点意见。虽然经济经过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国人的思想观念也预发开放和多元,但总体而言我们仍然还处在一个道德观念偏保守的社会。对HIV感染者有误解、有质疑,乃至歧视,是我们不能回避的问题。世界公认的HIV传染途径主要有三种:母婴传播、血液传播和性传播,在当事人不愿细谈感染原因的前提下,我们显然应该坚持“论迹不论心”的原则,不对其道德水平和个人作风进行全盘批判甚至否定。
  但这起舆论事件之所以引发巨大关注,并不仅仅因为HIV感染,而与“公考第一却被拒录”等标签挂了勾。力挺当事人的网友认为,因为HIV感染就直接拒录,违背了《劳动就业促进法》《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中“不得歧视艾滋感染者”的相关法条,地方政府有“恐艾”之嫌,这样的辩解有些苍白无力,不能让人信服。
  公务员考试是一个非常特殊的选拔考试,对个别参考者而言这或许只是找到“饭碗”的道路之一,但对党和国家而言却是选拔优秀人才,充实干部队伍最重要的渠道。公务员同样也是一个非常特殊的群体,他们身上同时具备“公属性”和“私属性”两种属性。虽然本质上公务员只是社会化大分工下的一个职业,但其肩负的社会管理职能却决定了这一职业和其他职业相比始终有些特殊。而正因为这种“特殊”,从中央到地方对公考纪律、公务员招录乃至公务员的日常监管都极为重视。所以才会在公考中设置资格初审、复审、笔试、面试、体检、政审、公示等一系列环节,才会对一些设置一些相对苛刻的前置条件。
  HIV感染者该不该被拒录要由法律法规和制度说了算,而不是某一个人一时的激愤说了算。《公务员法》明确指出:“公务员应当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这一条原则性要求也成为公务员招录设置体检环节的根本原因。在现有医疗技术根本无法治愈艾滋病的现实下,HIV感染者能否具备履职尽责的基本身体条件真的要打个大大的问号。纵观人事部、卫生部出台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列举的体检不合格项目多达二十一条,而艾滋病不合格不过是列举的具体疾病之一。如果“艾滋病不合格”能被视为歧视,那么罹患其他疾病不合格是否也应被视为歧视?如果任何恶性疾病都不能成为“招录限制条件”,那《公务员法》要求“具备正常履职尽责的身体条件”又有何意义?如果不能回答这个问题,这位委屈的落榜者会被网友质疑有炒作之嫌也就在所难免了。
  成为HIV感染者是令人惋惜、痛心的一件事,无谓的歧视和恐惧不但会对感染者造成巨大的身心伤害,更不利于国家防艾事业的推进。我们应向“不明真相”的群众大力普及艾滋病防治知识,充分保障感染者名誉权、就业权、受教育权等应享有的权利。但这样的事业不应和“公考被拒录”等标签挂钩,沦为炒作的噱头和吸引眼球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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